为了加快青年教师的成长,加大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力度,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使广大青年教师早日熟悉业务,掌握教书育人的规律,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以适应当前飞速发展的教学改革形势要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我院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对象 本院30周岁以下(含30周岁)的青年教师,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在任职期间与导师签订“帮学协议”,接受导师的指导和系级考核。 1.调入本院不满三年,讲师(含讲师)职称以下、硕士(含硕士)学位以下的教师; 2.从事教学工作不满三年,讲师(含讲师)职称以下、硕士(含硕士)学位以下的教师; 3.院和专业系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提高教学质量的教师。 二、导师资格 1.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能给青年教师起表率作用; 2.热爱本职工作,工作态度认真; 3.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较高教学和科研水平的讲师; 4.在本专业教学和学术上有较高水平。 三、导师职责 1.思想上严格要求。帮助青年(新)教师认识高校教师的崇高地位和历史责任,努力敬业爱岗,做到关爱学校、关爱学生、关爱同事、关爱自己,自尊、自律、自爱、自强,积极探索教育规律,当一个称职的教师。 2.生活上主动关心。经常了解青年(新)教师的所思所想,了解和掌握它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状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及时向学院或系里反映问题,如有结果,亦应及时反馈给青年(新)教师。 3.业务上指导青年教师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熟悉并基本掌握各个教学环节,具体包括: (1)教学计划的制定及总结的书写; (2)备课及教案书写(第一年新任教师的教案,指导教师要审阅签署意见); (3)作业批阅及学生学习评价; (4)课堂教学过程的指导(说课、跟踪听课、评课); (5)习题选编及命题制卷; (6)了解学情及教学辅导等。 结合教学,导师应为青年教师系统讲一门示范课,每学期至少听青年教师授课10课时,并进行课堂教学现场诊断与辅导。 4.每学期要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情况写出书面考核报告,并交分院备案。 5.导师应制定详细的指导计划,指导期结束前,与青年教师共同拟订其学术发展方向。 四、青年教师职责 1.积极主动接受导师指导与教诲。 2.每周听课时间不少于2课时,并认真做好每节课的听课笔记。听课的时间、地点与听课对象由教师自行确定。 3.青年教师未接受导师指导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独立承担教学任务,不能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 五、导师遴选程序 1.由系推荐导师人选,并明确该导师指导的青年教师名单,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 2.分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报院长批准聘任。 3.青年教师与指导教师的结对可以双向选择,也可由学院统一指派,结对的教师一般应是任相同或相近的课程。 六、导师任期 1.任期一年。如需要,可提前结束也可延续1-2个学期。是否提前结束或延期指导,由院长提出意见。 2.每名导师指导青年教师不超过2名。 七、导师指导工作量 指导一位青年教师按每学期15标准学时计入教学工作量,听课按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八、考核 1.学院负责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导师以及青年教师执行导师制的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通知责任方及时整改。每学期期末,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应将听课笔记交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导师应对其自身辅导情况与被辅导者的教学工作情况写出书面材料报相关学院与教务处审核备查。 2.青年教师履行本规定的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和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每学期末,学院教学督导组对导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考核合格的导师给予一定的工作量津贴。考核不合格导师,指导教学工作量不计。 3.教研室每学期初组织听一节青年教师教学汇报课,每学期末组织听一节考核课,指导教师作好安排,且作好评课总结。 4.学院导师制的考核工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